大連商品交易所生豬板塊場外交易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保障交易所生豬板塊場外交易的有序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所組織的,在交易所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開展的生豬板塊場外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生豬板塊場外交易(以下簡稱生豬場外交易),是指持有人通過掛牌方式交易生豬提貨單的業務。
生豬提貨單(以下簡稱提貨單),是指由有權簽發提貨單的生豬板塊場外交易會員為本單位或其他生豬板塊場外交易參與者簽發的可以用于生豬實物提貨的憑證。
第三條 交易所、生豬板塊場外交易會員(以下簡稱生豬場外會員)、生豬場外客戶、綜合業務指定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及其他參與生豬場外交易的主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生豬場外交易資格管理
第四條 參與生豬場外交易應具有生豬場外交易資格,申請生豬場外交易資格的主體應當為生豬場外會員或生豬場外客戶。
第五條 生豬場外會員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場外會員管理辦法(試行)》及《大連商品交易所生豬板塊場外會員管理細則(試行)》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生豬場外會員資格被終止的,不得進行新的簽發、掛牌等生豬場外交易,在其生豬場外交易各項業務完結且與各方沒有糾紛后,生豬場外交易資格同時終止。
生豬場外會員在生豬場外交易中既可以作為買方、也可以作為賣方。
第六條 生豬場外客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 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備生豬現貨交易合法經營資格的法人;
(二) 具有期貨交易賬戶及生豬期貨交易記錄;
(三) 能夠開具生豬增值稅發票;
(四) 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 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條件。
申請參與生豬場外交易的生豬場外客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生豬場外交易業務申請表》;
(二) 《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 生豬期貨交易記錄;
(五) 生豬增值稅銷項發票復印件;
(六) 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承諾書;
(七) 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材料。
生豬場外客戶在生豬場外交易中僅能作為賣方,不能作為買方。
第七條 生豬板塊場外交易的參與者(以下簡稱“交易參與者”)在平臺開展生豬場外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滿足相關監管要求和條件,履行反洗錢相關義務。
第八條 交易參與者開展生豬場外交易前,應在平臺開立交易賬戶,在存管銀行開立或指定資金賬戶。開戶成功后交易所為交易參與者生成交易編碼。交易賬戶及密碼是交易所識別交易參與者身份的依據。交易參與者應當妥善保管其交易賬戶及密碼,對以交易賬戶登錄信息、交易編碼進行的操作、發出的指令和產生的交易結果承擔法律責任,不得將其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
第九條 開展生豬場外交易的生豬場外會員應當繳納風險保障金,用于彌補該生豬場外會員在生豬場外交易的風險損失和相關處理事項,具體金額另行規定。
交易所有權根據生豬場外會員授權或有權機關的相關法律文書等劃付生豬場外會員的風險保障金。風險保障金因使用而減少或因交易所規定金額提高而不足的,生豬場外會員應當于5個交易日內補足;未補足的,生豬場外會員不能新增交易。
第十條 交易參與者在履約完畢并結清其資金及其他費用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請終止其生豬場外交易資格。交易所在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交易賬戶注銷及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終止或被交易所終止其生豬場外交易資格的交易參與者,應當在其生豬場外交易業務完結、與各方沒有糾紛且結清相關債權債務后,配合交易所辦理交易賬戶注銷及相關手續,已繳納風險保障金的,交易所清退其剩余的風險保障金。
第三章 提貨單簽發
第十二條 生豬場外交易提貨單的主要條款包括標的、平均體重范圍、交貨地、簽發人、數量、提貨申請日、提貨方式、檢疫合格證明情況等基本信息,以及溢短結算條款、升扣價結算條款、逾期提貨處置條款等專用、通用條款。簽發人填寫提貨單信息并簽發提貨單。
標的是指符合《瘦肉型豬活體質量評定(GB/T32759-2016)》規定的瘦肉型豬。
平均體重范圍是指同一批次生豬的平均體重的范圍。
數量指提貨單對應的生豬重量,應為16噸的整數倍。
提貨申請日是指提貨單買方應當申請提貨單提貨的時間,提貨申請日由簽發人在簽發時確定,最長不超過簽發日后180個自然日。
檢疫合格證明情況是指提貨單簽發人向提貨單持有人提供檢疫合格證明的相關情況。
溢短結算條款是指在生豬提貨過程中關于生豬總重量的溢短范圍及不足或多余部分的線下結算方式的條款,溢短范圍最大不得超過±1噸。
升扣價結算條款是指在生豬提貨過程中關于生豬的外觀和平均體重指標變化的升扣價結算標準的條款。
逾期提貨處置條款是指提貨單買方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場提貨的處置條款。
第十三條 提貨單簽發人應為A類生豬板塊場外交易會員(以下稱A類生豬場外會員),提貨單簽發后僅能在平臺交易一次,其后不能再次進行轉讓。提貨單簽發人負有按照提貨單條款約定的質量、數量等提供提貨單項下生豬的義務, 否則應向提貨單持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A類生豬場外會員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交易參與者簽發提貨單的,該提貨單項下生豬應為該交易參與者通過大連商品交易所生豬期貨交割所得,提貨單信息及條款應當符合大連商品交易所生豬期貨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交易所對提貨單簽發人簽發的提貨單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具體限額另行規定。
第四章 交易業務
第十五條 生豬場外交易的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遇國家法定假日除外),具體交易時間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十六條 生豬場外交易采用掛牌交易等方式,掛牌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十七條 掛牌交易分為賣方掛牌交易、協商掛牌交易和買方掛牌交易三種方式。
第十八條 賣方掛牌交易是指賣方在規定的交易時間,以掛牌方式發出提貨單賣出信息,買方摘牌后,于規定時間內完成結算和提貨單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九條 協商掛牌交易是指賣方在規定的交易時間,以掛牌方式向特定買方發出提貨單賣出信息,買方摘牌后,于規定時間內完成結算和提貨單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條 買方掛牌交易是指買方在規定的交易時間,發出買入提貨單需求信息,賣方以掛牌方式響應,買方在已響應的賣方掛牌中選擇進行摘牌后,于規定時間內完成結算和提貨單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條 掛牌交易采用全款或訂金兩種模式,由賣方在掛牌時確定。
全款模式的買方在摘牌時應付清全額貨款。
訂金模式的買方在摘牌時僅支付訂金,并應在規定時間內補足全額貨款,訂金比例由賣方在掛牌時確定。
第二十二條 賣方掛牌交易的業務流程如下:
(一)賣方掛牌。賣方以掛牌形式發布擬交易提貨單信息、報價及全款或訂金模式;
(二)買方摘牌。買方確認資金賬戶余額充足,確認掛牌信息后,進行摘牌。
第二十三條 協商掛牌交易的業務流程如下:
(一)賣方掛牌。賣方以掛牌形式向特定買方發出擬交易提貨單信息、報價及全款或訂金模式;
(二)買方摘牌。買方確認資金賬戶余額充足,確認掛牌信息后,進行摘牌。
第二十四條 買方掛牌交易的業務流程如下:
(一)買方信息發布。買方在規定的交易時間,發布擬購入提貨單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包括品種、交貨地所在區域、提貨申請日范圍、數量、意向價格等;
(二)賣方掛牌響應。賣方以掛牌方式響應買方需求,賣方掛牌的提貨單應符合買方的需求;
(三)買方確認交易。買方可以在已響應買入需求的賣方掛牌中選擇進行摘牌。
賣方可以在買方確認交易前撤銷掛牌響應。
第二十五條 交易參與者在平臺上掛牌即視為發出要約,在平臺上摘牌即視為做出承諾,摘牌后,雙方交易即成立并生效,平臺成交記錄即視為交易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載體和證明,買賣合同具體內容以掛牌方掛牌所載信息、掛牌交易的提貨單所載信息以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生豬場外交易的報價為含增值稅價格,報價單位為元/噸,報價的最小變動價位為5元/噸。
第二十七條 生豬場外交易的交易指令當日有效,交易達成前可撤銷。
第五章 結算業務
第二十八條 生豬場外交易采用逐筆全額收付方式,交易所于每筆交易的買方繳納全額貨款后,在當日完成交易的資金結算和提貨單劃轉。
第二十九條 對于采用全款模式的生豬場外交易,買方在摘牌時需繳納全額貨款,交易所將提貨單劃轉至買方。
對于采用訂金模式的生豬場外交易,買方在摘牌時需按照賣方確定的訂金比例繳納訂金,并在提貨單提貨申請日前兩個交易日閉市前補足全額貨款,交易所將提貨單劃轉至買方。提貨申請日與掛牌當日間隔不足兩個交易日的,買方應在掛牌當日閉市前補足全額貨款,交易所將提貨單劃轉至買方。買方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全額貨款的,該筆交易終止,買方的交易訂金作為補償支付給賣方。
第三十條 提貨單劃轉后,對于賣方為提貨單簽發人的,提貨單提貨且無糾紛后交易所將全額貨款支付給賣方。對于賣方為非提貨單簽發人的其他交易參與者的,交易所在提貨申請日后第3個交易日結算時將全額貨款支付給賣方。
第三十一條 買賣雙方應當在提貨單提貨后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發票開具事項并完成交付。
第三十二條 交易參與者可以在交易所規定時間申請辦理出入金,具體出入金辦理時間由交易所另行公布??沙鲑Y金即交易賬戶貨幣資金中未被占用的部分,當交易參與者發生糾紛或涉嫌存在第五十一條所述相關行為時,交易所有權限制其全部或者部分出金。
第三十三條 交易參與者開展生豬場外交易應當繳納手續費,具體方式及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條 交易參與者交易賬戶中未被占用的貨幣資金按不低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交易所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下旬將利息支付給交易參與者。具體執行利率由交易所確定并通知。
第六章 提貨管理
第三十五條 提貨單提貨是指提貨單經交易后,提貨單買方向簽發人申請提取其所持有的提貨單項下生豬的過程。
提貨單在提貨申請日當日閉市前仍未達成交易,且提貨單持有人與提貨單簽發人不是同一主體的,提貨單持有人應與提貨單簽發人自行協商提貨單項下生豬的處置事宜。
第三十六條 買方應在提貨單的提貨申請日通過平臺提交提貨單提貨申請,與提貨單簽發人商定提貨的具體時間安排并按時到場提貨。提貨單買方申請提貨單提貨后,交易所向該提貨單買方發送提貨密碼,并向提貨單簽發人發送提貨通知。
若買方未在提貨申請日提出提貨單提貨申請,則視為買方放棄提貨,由提貨單簽發人將提貨單項下生豬商品代為處置,并將處置所得貨款的90%支付給提貨單買方,相應提貨單作廢。提貨單簽發人為賣方且已支付處置貨款的,支付完畢后,交易所將提貨單掛牌交易的全額貨款支付給賣方。
第三十七條 提貨單簽發人應當對提貨人的身份及提貨密碼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予以發貨。提貨單簽發人應當制作提貨清單,交提貨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買方在生豬提貨過程中,對生豬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應按照提貨單的溢短結算條款、升扣價結算條款等自行與提貨單簽發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應當在提貨申請日后第3個交易日閉市前申請糾紛調解。
第三十九條 對于提貨單簽發人作為賣方,且買方完成提貨并無糾紛的,買方應當在提貨申請日后第3個交易日閉市前通過平臺確認提貨完成,交易所在最近一次結算時將提貨單掛牌交易的全額貨款支付給賣方。買方逾期未通過平臺確認提貨完成,且未提出糾紛調解的,視為買方已完成生豬提貨,交易所在提貨申請日后第3個交易日結算時將提貨單掛牌交易的全額貨款支付給賣方。
第四十條 對于賣方為除A類場外會員以外的其他交易參與者的,交易所將提貨單掛牌交易的全額貨款支付給賣方后,按規定比例暫扣發票保證金,待雙方開具發票并完成交付后,根據雙方確認結果清退發票保證金。交收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賣方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并完成交付且未申請糾紛調解的,交易所將發票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補償給買方。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遵照其約定。
第四十一條 買方申請提貨單提貨后,提貨單簽發人無法按時提供相應貨物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提貨單簽發人應與買方協商處理,由提貨單簽發人向買方提供其它地點的相同質量和數量的現貨商品,并承擔調整交貨地點和延期發貨產生的全部費用和損失;
(二)提貨單簽發人與買方無法協商一致,且賣方為提貨單簽發人的,交易所退還買方提貨單掛牌交易的全額貨款,提貨單簽發人應當按照提貨單掛牌交易全額貨款金額的10%向買方支付補償金,支付完畢后該提貨單作廢。
(三)提貨單簽發人與買方無法協商一致,且賣方為非提貨單簽發人的其他交易參與者的,提貨單簽發人應當按照提貨單掛牌交易全額貨款金額的110%向買方支付補償金,支付完畢后該提貨單作廢。
第四十二條 提貨單簽發人未支付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所述相應資金或者支付數額不足的,買方應當按規定程序申請糾紛調解。
第四十三條 買方與提貨單簽發人因天氣等不可抗力原因未按照商定完成生豬提貨的,且無法協商一致的,應當按規定程序申請糾紛調解并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
第七章 疫情處理
第四十四條 生豬疫情的報告、認定、發布和相關生豬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生豬疫情以及疫區認定信息發布后,處于疫區的提貨單簽發人停止簽發提貨單,相關區域受影響的提貨單停止進行掛牌交易及提貨。
第四十六條 疫情信息公開發布后,處于疫區的提貨單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于提貨單處于已支付掛牌交易訂金但未劃轉給買方的,賣方應與買方協商取消交易并退還掛牌交易訂金;
(二)對于提貨單已經劃轉給買方,且賣方為提貨單簽發人的,買方已提貨的部分由買方自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未提貨的部分,提貨單簽發人應當與買方協商退還未提貨部分對應的掛牌交易貨款,退還完畢后未提貨部分的提貨單作廢。
(三)對于提貨單已經劃轉給買方,且賣方為非提貨單簽發人的其他交易參與者的,買方已提貨的部分由買方自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未提貨的部分,提貨單簽發人應當按照未提貨部分對應的掛牌交易貨款金額向買方支付補償金,支付完畢后未提貨部分的提貨單作廢。
(四)對于提貨單已經完成劃轉,但買方在疫情公布之前未按規定申請提貨單提貨的,由提貨單簽發人按照提貨單掛牌交易全額貨款金額的90%作為處置所得支付給買方,相應提貨單作廢。提貨單簽發人為賣方且已處置貨款的,交易所將提貨單掛牌交易的全額貨款支付給賣方。
第四十七條 對于第四十六條所述情形,各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或提貨單簽發人未支付相應資金或者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參與者應當按規定程序申請進行糾紛調解。
第八章 糾紛調解及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場外會員等各類主體之間因參與生豬場外交易產生糾紛,自行協商不成的,應當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在交易所規定的業務時限內,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場外會員管理辦法(試行)》及《大連商品交易所生豬板塊場外會員管理細則(試行)》等相關規定申請糾紛調解。
第四十九條 糾紛調解的情形包括:
(一)提貨單簽發人未按規定提供提貨單項下生豬,且未履行相應處理規定的;
(二)買方對提貨單簽發人提供的生豬質量有爭議且無法協商處理的;
(三)買方未按照商定的生豬提貨具體時間安排到場提貨的;
(四)疫情處理中各方無法協商一致的;
(五)買方與提貨單簽發人無法商定提貨安排或者因天氣等不可抗因素未按照商定完成生豬提貨的;
(六)交易參與者未履行規則規定的;
(七)其他生豬場外交易所涉糾紛情形的。
第五十條 調解各方均同意調解方案或自行達成調解的,交易所可依調解協議進行相應的處理。
調解各方中的任一方不同意調解或不接受調解方案的,交易所有權凍結交易的貨款及各方的風險保障金,直至根據國家有權機關或仲裁機構的判決、裁定、裁決、決定等生效法律文件執行,或根據相關規定做其他處理。在一方提出糾紛調解后六個月內,各方未協商一致達成調解協議,且任何一方也未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交易所在六個月期限屆滿后對相關資金予以解凍,各方循法律途徑自行解決糾紛。
第五十一條 交易參與者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改正或補救:
(一)提貨單簽發人未按規定提供提貨單項下生豬的;
(二)買方未按照商定的生豬提貨具體時間安排到場提貨的;
(三)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影響市場秩序的;
(四)單獨或者合謀,通過生豬場外交易影響市場價格、轉移資金、洗錢或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偽造、變造交易記錄、會計報表、賬冊、票證、單據、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等資料,或使用上述偽造、變造材料的;
(六)發生糾紛后,自行協商不成且未規定申請糾紛調解直接進行訴訟或仲裁的;
(七)無故不配合糾紛調解的;
(八)未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的;
(九)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事項的;
(十)拒不配合交易所檢查、調查,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一)違反規則且對交易所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交易參與者發生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交易所可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一項或多項處理措施,處理措施包括: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限制業務范圍;
(四)終止生豬場外交易資格;
(五)公開譴責;
(六)向征信機構通報;
(七)交易所認為應當采取的其他措施。
對于發生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第(一)款情形的,除上述措施外,交易所有權要求提貨單簽發人處理其簽發的全部提貨單。
第五十三條 交易參與者發生糾紛或涉嫌存在第五十一條所述相關行為的,在糾紛解決或確認處理措施之前,為防止相關行為后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有權先行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說明情況;
(二)限制業務權限;
(三)限制出金;
(四)交易所認為應當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四條 交易所可以于每個交易日發布交易行情,包括但不限于品種、平均體重范圍、交貨地、提貨申請日、成交價格、買賣方向、交易數量(噸)等。
第五十五條 因在平臺進行交易而產生的一切數據、信息歸交易所所有。未經交易所許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將之用于商業用途。
第五十六條 交易所可授權相關主體轉發原始交易行情,或對原始交易行情進行加工后發布。
第五十七條 生豬場外交易各參與主體不得非法獲取、使用平臺及他人商業信息及秘密,對于參與相關業務過程中獲得的商業信息及秘密,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向他人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應有權機關要求,提供指定信息。
第五十九條 生豬場外交易各參與主體應當妥善保存各自形成的生豬場外交易的交易、結算、交收記錄及相關資料,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風險與責任
第六十條 交易參與者應當履行生豬場外交易的各項相關義務,并承擔相關風險及責任。
第六十一條 交易所對交易參與者在平臺上發生的所有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交易所有權根據生豬場外交易業務相關規則、交易參與者的授權及有權機關的法律文書等書面文件,對資金進行劃轉。
第六十三條 生豬場外交易期間,出現下列異常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限制出金、撤銷掛牌等緊急措施:
(一)地震、水災、火災、臺風、戰爭、疫情等不可抗力或者暴力恐怖襲擊、網絡襲擊、停電、通訊故障計算機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交易、結算、交收等業務全部或者部分無法正常進行;
(二)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交易所過錯引發的技術故障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交易所。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